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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形裁判规则

来源:北京郝维金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5-27 04:02

【离婚律师】

一、重婚情形

1:重婚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法院根据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偿付能力等酌定赔偿的数额。

2: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3:被告与他人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2: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过错明显,且该过错与被告患有抑郁症并自杀未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被告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子女的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重婚、同居之外的婚外情情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给配偶人格权造成损害,结合法院辖区平均生活水平、原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2: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由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3: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对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支持受害一方的赔偿请求。  

4: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5:虽证明出轨事实,认定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不具备法律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

1:原告生育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2:被告隐瞒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因抚养非亲生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家庭暴力的情形

1: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2:在婚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被告有婚外情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

3:强奸继女的行为虽已被课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损害了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1: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严重情形。

2:被告长期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3:原告鉴定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照顾,被告将原告留在家中长期无人照顾的行为可认定为遗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原告长期离家外出,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