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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来源:北京郝维金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5-23 08:21

【口头遗嘱】

问:丧偶的老王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15年1月老王患重病住院,只有两个女儿常伺候在病床前。5月老王病危,于是他将女儿叫到身边,口述遗嘱,将自己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当时有两名护工和一名护士在场见证。后经抢救,老王转危为安,病情好转并于同年的12月出院,2016年4月遇车祸不幸去世。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交待办,可老王的两个儿子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答:律师认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老王所立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对老王的遗产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其两个儿子无继承权。
  问题在于老王后经抢救脱险,病情好转并出院了,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从而有可能导致该份口头遗嘱失效。假设老王出院后已经丧失了立遗嘱的能力,那么该份口头遗嘱继续有效,其两个儿子无继承权。但是,老王出院后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该份口头遗嘱则失效。若确属后一种情形,那么老王的两个女儿就不能以该口头遗嘱为依据主张继承全部遗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口头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