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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婚姻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

来源:北京郝维金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5-22 07:52

【离婚律师】

一、什么是婚姻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错的一方,婚姻过错方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

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

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律师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过错方

1:家暴、虐待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都提到了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发生了,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严重者的家暴还可能涉嫌犯罪。婚姻法解释一定义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身体和精神上的都属于家暴,不能简单的就肯定是身体的才算家暴,精神方面也算的。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刑法也有专门的规定虐待罪的,虐待行为严重者,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2: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话,涉嫌的可能就是重婚罪了。同时呢,要是持续、稳定的同居,所以,一夜情、嫖娼是不算是同居的了。                         

3: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 过错方是否可以净身出户

实际案例中净身出户的在极少数,问题的症结在于过错认定的程度,以及财产的取得情况,这些都是影响案件最重结果的重要因素,例如实施家暴行为的,这种需要由受害者举证,证据情况一般是由报警的出警记录以及医院就医的相关证据材料组成,并且实际认定中往往对于家暴认定过错的要求有长期持续性。这就造成了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