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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例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精神损害补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北京郝维金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3-05 08:16

周×与张×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鉴于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50万元,该款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将来凡因财产、债权债务、精神赔偿费等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2年8月15日双方就梧桐苑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并写明待复婚后,房主加上周×后此证明作废。2013年8月22日双方再次就梧桐苑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并写明房主张×在两个月内将周×出资的33万元归还后,周×与该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之前的一切协议均作废。2013年11月19日双方再次就梧桐苑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并写明以前所有涉及两人财产的协议均作废。2014年1月9日双方再次就梧桐苑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并写明此前两人之间的一切协议均作废。2014年1月12日双方再次就梧桐苑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并写明此前张×与周×之间的一切协议均作废。2014年4月22日双方在派出所约定,因2014年4月21日互殴导致张×受伤,周×同意赔偿张×医药费1.5万元(下有周×签字),因1.5万元从张×欠周×的31.5万元中扣除,故剩余三十万元人民币(下有张×签字)。张×称当时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房屋所有权归张×,张×给周×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但周×表示不认可有上述欠条存在。2014年6月28日,张×通过北京银行分两笔共打给周×8万元,周×对还钱之事表示认可,但是称是为了偿还对周×之前的借款,不是精神损害费,张×提供的二人于2014年7月17日在石景山法院的开庭笔录显示周×自述称2013年5月份其又和张×搬到一起住,张×是2014年5月1日搬走的,周×对开庭笔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