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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开发商没有告知买方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郝维金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1-18 11:20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房地产公司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中铺设管道有公共设施是其应尽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负有对有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设施管道的房屋一般被称为管道间,一般该房屋比其他楼层高或者在房屋内部有明显的掩盖凸起部分,无论是否装修,是否影响房屋的居室内的美观和使用问题,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二、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管道内容的约定为由,免除房地产公司的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6条、第42条规定了从事民事经济商业活动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是任何商业交易活动中遵守的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个人阶段,均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行事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解决纠纷,在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